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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纠纷的分类方法

2025-01-29
串通投标纠纷可归为两类:一是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串通投标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规定》应作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受理。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属于应当予以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对串通投标行为有明确规定,旨在防止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处理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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