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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河南省抢劫罪额数认定:新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并无‘数额较大’等方面的限制,因此,认定抢劫罪并不要求抢劫公私财物数额的才...
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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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所以,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具体的数额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进行确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根据规定河南省抢劫罪数额处罚标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豫检会(20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一)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三)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四)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即行废止。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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