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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确认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判决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确定的各项内容。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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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您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诉讼后,得到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凭此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
具体要看你们双方所签的协议合同内容再做定论,需要对各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才可以处理。
5月,某房屋中介带打算买房的周先生去看房。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看房确认书”,约定周先生应在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支付中介费、咨询费,并特别约定:在签订确认书后的2年内,周先生不能私下里或者通过其他中介购买他们带看过的房屋,否则,周先生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最终,周先生还是通过其他房产中介购买了原先看过的一套二手房。 得知此事,原中介公司认为周先生违反了“看房确认书”的有关约定,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他们要求周先生支付违约金。周先生则认为,自己同时委托了多家中介公司购房,有权选择服务好的公司完成交易。因此,选择其他中介公司协助买房,不属于跳过中介而私自成交,不构成违约。 “看房确认书”的约定,该不该遵守呢? 说法 受理这起案件的闵行区法院指出,“看房确认书”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一份合约,只要其内容合法,双方均应遵守。但是,如果合约中存在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借此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根据“看房确认书”的约定,周先生在公司带看房屋后,不管他对该房屋是否有购买意向,在看房后的2年内都只能选择该中介公司完成居间服务,而不能选择其他中介机构达成交易,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显然侵犯了周先生的契约自由选择权,加重了周先生的责任。所以,该“看房确认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不具有效力。中介公司无权依据该条款要求周先生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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