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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应处以刑罚。因此,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次数、煽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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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实行犯,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应处以刑罚。因此,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次数、煽动面的大小以及用于煽动的载体数量的多少(如传单、书籍的数量、网页的数量等)、文字的多少等,都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换言之,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行为,即便是只演讲一次、传播一份传单、发送一条信息。亦应处以刑罚。(2)注意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是指多次对多人进行煽动,或者一次煽动面非常广,或者对多名未成年人进行煽动,或者因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3)注意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运用。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刑应附加于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的任何主刑。但是,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对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这种情况就不存在附加问题。(4)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犯罪行为的,依照煽动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此为法定从重处罚条款,应在煽动分裂国家罪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5)注意财产刑的运用。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实践中,有的民族分裂分子以召集信教群众讲经、学经为名进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或印制具有民族分裂内容的传单、书籍等进行传播,这些犯罪分子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依法应对这类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刑,没收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使其丧失继续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经济基础。此外,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在办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中,应当对犯罪分子为进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所使用的财物如印制反动传单、书籍的机器,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微机,用于收听、传播民族分裂广播信息的收音机、电视机以及在进行煽动民族分裂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等等,均应依法予以没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言论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系通过言论行为表现出来。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实行犯,即只要有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即可构成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一种任意共犯,其即可以是多人进行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一人进行的单个犯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在于: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煽动分裂国家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煽动分裂国家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煽动分裂国家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 四是犯罪主体有所区别。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分子或犯罪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的规定,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按照第103条的规定重罚。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主要分子是指在这样的犯罪集团和集体犯罪中组织、企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除了主要分子和罪恶重大以外,参加犯罪活动多或积极的犯罪分子。其他参与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外的一般参与者,其中包括受到威胁、利诱而参与的人员。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在其他参与者中,并非所有参与者都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被定罪处罚。其中,虽然是参与者,但在犯罪过程中没有发挥任何作用,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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