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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
股东转让出资分两种条件: 1、股东之间。转让份额不限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需要经过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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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 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作出限制: 第一,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为二人,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就不能转让其全部出资,否则会成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第二,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72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的程序: 1、欲转让的股东像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股东之间转让不用经过股东会同意。 2、转让出资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要依法进行评估。 3、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该报有关部门审批。 5、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给新的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并记载股东花名册。 6、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 7、就修改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报工商部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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