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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从而划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使在交通事故中,一方不承担责任,无责方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方也要赔偿的情况是: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需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此外意外交通事故也适用无责赔偿。
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无责任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了。交通事故赔偿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交强险在其范围进行赔偿后,不足部分,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赔偿,所以无责任方无需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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