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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在兼职的饮食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在历经3年的工伤待遇诉讼败诉后,检察院就此案提出了抗诉,认为兼职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受伤也应受到《...
1.建议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监察大队)。2.或者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用)。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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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工伤。一、兼职职工属于用人单位非全日制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和实施,为劳动者同多个用工单位建立聘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动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应予以认可。《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三、结论:兼职职工受伤应属于工伤
兼职应该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签合同双方自愿,但如果能签订书面合同最好。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兼职协议不可以约定试用期。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但是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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