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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抢救、治疗伤员所花费的医疗费、抢救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在诉讼中应予以一并解决。垫付人凭持有的医院出具的发票或者持有...
反诉人: 被反诉人一: 被反诉人二: 住所: 负责人:陈×× 反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医疗费2150.73元、交通费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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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预付医疗费的起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原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 四、最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反诉人:潘××,男,19××年4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3012419630424××××,住址:湖南省宁乡县金洲乡××村××组。 被反诉人一:刘建军,男,1985年8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30124198508037772,住址:湖南省宁乡县全民乡全民村,电话:13117515286. 被反诉人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住所: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 负责人:陈×× 反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医疗费2150.73元、交通费500元、伙食费150天、护理费150元、误工费5000元,合计损失7950.73元。 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29日10时,被反诉人驾驶车牌号为粤ES2282小型客户与反诉人驾驶的粤E9247H,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发生碰撞。后经禅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反诉人负次要责任。由此事故反诉人产生了各种损失,就损失等问题反诉人同被反诉人多次协商,但被反诉人不予理睬,造成调解未果。所以,反诉人才依据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禅城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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