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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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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 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到未成年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看望。探望权行使的方法为分: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探望权人可以到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探望子女,也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的子女。 2、接待 这是指由协助义务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到探望权人居住的地方(或者约定的地方)由其进行招待。 3、留宿 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留下来住宿或者进行短暂的共同生活。 另外还包括相互交换照片、书信往来和网上聊天等方法。
一、什么是子女探望权探望权即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子女探望权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在探望权制度的设立上,我国采用的是协议优先的原则,离异的双方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确定探望权。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和法院判决比较起来,父母协议确定探望时间、地点的成本最小,给探望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的影响也最低,因此相对于法院判决具有优先性。在很多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比较笼统,以至于在发生争执后才发现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子女探望权这么约定:探望权的行使由双方协商解决。这样的约定可能会在离异的双方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导致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难以实现。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四)探望的方式。(五)探望的时间。(六) 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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