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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的问题

2022-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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