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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证券...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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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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