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以下就是关于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问题的解答: 首先,根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相互关联的犯罪,存在着共同点,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这种情况在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刑法牵连犯的理论,选择一重罪进行认定处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自己并不直接进行诈骗,而是仅出售、转让他人的,由于中国《刑法》未将出售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仅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仅自己直接利用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又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转让他人,则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主体是什么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可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即使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亦不能以有价证券诈骗罪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两者可以相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证券面值相同的财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与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的财物。此外,数额较大,并不是指实际所得,实际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且为既遂无疑。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未实际诈骗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只要能查明行为人完全有可能获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但这时应为未遂。二、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有着很多相同的特点,如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体都是自然人等,同时有价证券诈骗和一般诈骗在客观方面也有很多相似的特点,都是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诈骗钱财等。但是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一般的诈骗罪还是存在明显差异: 1、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两者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犯罪行为仅仅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而一般诈骗不是使用这种形式,多以编造谎言骗取钱财,其表现形式更具多样化。 2、侵害的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一般诈骗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公司财产所有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4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