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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贪贿司法解释

2023-06-10
两种贪污、受贿情形的犯罪故意的认定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身边人收钱行为的刑事定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实践中较为普遍的两种贪污、受贿情形的犯罪故意的认定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以此堵住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身边人收钱行为的刑事定罪问题。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该行为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关键看其对收钱一事是否知情及知情后的态度。为此,《解释》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对于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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