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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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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走私废物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司法机关认定走私废物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主要考虑三点:一是罪状与罪名有密切联系,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与罪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 (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逃避海关监督,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原料废弃物,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分别达到1吨以上或合计达到5吨以下的;(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分别达到5吨以上或合计达到25吨以下的;(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原料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分别达到20吨以上或合计达到100吨以上的;(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物,严重污染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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