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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后,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消除,过继子女就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了。...
我国民法典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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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只剩道德的约束了。
有赡养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若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自然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与生母、继母与生父离婚时当然也可以与亲生父母一样争取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在我们国家如果再婚的话,那么肯定是存在着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这在法律当中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同样的,继父母也对继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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