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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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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将继续加强。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后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基本的特征。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监督。
“全国人大是制定宪法的机关”这句话是错误的。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才是行使我国《宪法》解释职权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明确授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依法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这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权,是其他机关所不能具有的,这就决定了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力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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