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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与劳动过程的安全防护,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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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等级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编造、篡改、毁弃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提供有关资料。
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八)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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