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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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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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