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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要素包括哪些方面?

2024-12-0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家庭状况以及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2. 订立遗嘱的原因; 3.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4. 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5. 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6. 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7. 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如果有遗嘱执行人,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8.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遗嘱应当以遗嘱的形式立写。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应当注重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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