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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不能只给赡养费,在给赡养费的同时还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父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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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钱可以起诉赡养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而消灭。子女不给赡养费,其收入不够基本生活的,老人可以与子女协商要求给付赡养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履行能够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判决。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支持,即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孩子要在精神和生活上关心、帮助和照顾父母,尤其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要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让老年父母安度晚年。1、老年人的房屋应当妥善安排,不得强迫老年人搬迁条件差的房屋。老年人自有或租赁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义务。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所不及的劳动。3、赡养人不得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为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4、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还要尊重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帮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要妥善照顾,让他们在感情上得到安慰,愉快地安度晚年。
一种意见认为,子女对父母均负有赡养义务,两个以上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了连带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赡养义务的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不赋予尽了大量赡养义务的子女的追偿权,就有可能导致各子女均消极履行赡养义务,尤其在被赡养人身患重病时,个别子女担心尽了更多的金钱给付义务后,而无法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要求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而拒绝支付更多的医疗费用。这样既不利于保护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赡养义务的本意。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支持诉讼请求。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对有多个子女的赡养义务是连带责任或是按份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主张子女之间承担连带赡养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赡养义务并非表现为单一的物质帮助形式,还表现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形式。如果支持原告的诉求,那么,对父母尽了更多生活上照顾或者精神慰藉义务的子女,是否可以向其他子女要求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呢?这显然是荒谬的。由于,每个子女的赡养能力不一样,尽赡养义务的方式也可以不同,子女在自愿的情况下支付比其他子女更多的医疗费用或者给予更多的生活上的照顾等都是其承担赡养义务的方式,并不存在其履行的赡养义务超出了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问题,因而,其并不享有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然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法律支持子女不支付父母的医疗费,为避免各赡养义务人产生纠纷,法律并不排除子女之间通过协商,约定各自给付赡养费用的数额或比例,如一方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多履行义务方可以依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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