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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报批评;(2)公开批评;(3)警告;(4)没收非法所得;(5)罚款;(6)暂停保荐人资格;(7)取消保荐人资格。保荐人在暂停保荐人资...
(1)通报批评; (2)公开批评; (3)警告; (4)没收非法所得; (5)罚款; (6)暂停其保荐人资格; (7)取消其保荐人资格。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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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制度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具有法定资格的证券公司(保荐人)按照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等持续上市行为向投资者、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关承担保证与推荐义务的制度。证券公司(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由此签订的协议为证券上市保荐合同,作为民事合同,其主要内容便是约定聘请事宜、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终止事项以及明确双方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和上市之后一系列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和内部责任承担问题,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因上市保荐发生的纠纷依据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解决。
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保证人的义务有两项:第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即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第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即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企图,可能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已经发现被保证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样,才称得上“及时”。“执行机关”是指公安机关。
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处罚:虽然刑法对第18条第2款并未规定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是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要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使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使本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对任何被认为属于患间歇性精神病的人实施的犯罪,均应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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