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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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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裁判: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没有报告或谎报事故情况,将会导致事故抢救被耽误,情节严重的话,这些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果没有报告或谎报事故情况,或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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