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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和连带担保归一个优先,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2、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3、没有约定的,债务人自己抵押担保的,一般是抵押权优先...
抵押担保有连带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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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抵押财产为债务担保的,股东以抵押的财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抵押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要看抵押担保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不明,一般认定为连带担保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不是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是物质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是担保人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财产。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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