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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含义是: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达到法定退...
1、职工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职工退休前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指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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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42年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缴费系数60%与100%的职工养老金约差40%。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省级统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基本原则规定制定本省实施办法,虽然各地方案略有区别,但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方法原则相同。对当前42年缴费年限的职工而言,由基础养老金、过渡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养老金,使用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乘以缴费工资指数而得,以此再乘以缴费年限适用比例,计算出来的养老金相差40%。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规定比例而得,缴费少40%,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应少40%,计算出来的养老金自然少40%。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续缴养老保险费此外,《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申请,企业或授权经办单位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5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按90%计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80%计发。为了保障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的安排部署,适时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本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对于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都要了解的,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直接关系到缴费者所以缴纳的额度同时也关系到缴纳者能否正常享受合法权益。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四)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五)《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1]/8%。其中,=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缴费递增率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实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至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正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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