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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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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电话:×××× 一、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xx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重庆市2017年上年度(2016年统计数据)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暨2017-2018年度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重庆车祸、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7-4-5点击数:3685 导读:重庆市2017年上年度(2016年统计数据)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暨2017-2018年度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重庆车祸、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重庆律师2017-2018年度办案数据)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损害 重庆市2017年上年度(2016年统计数据)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暨2017-2018年度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重庆车祸、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律师2017-2018年度办案数据)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损害)专案律师与劳动工伤专案律师文小敏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7年3月20日公布的《2016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重庆市2017年5月1日0时至2018年4月30日24时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工伤与国家赔偿的相关数据整理发布如下: 一、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10元。 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49元。 3、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34元。 二、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031元。 2、农村常住居民消费性支出:9954元。 3、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385元
因交通事故诉诸法院的,应当注意下列各项: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错误,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和保险公司。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应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2、准备好充分的证据 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对主张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证据应当已基本固定,在城市工作生活了一年以上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在主张“同命同价”时,更应注意相应证据的提前收集、固定、整理,做到一目了然,确实可信,不至于在开庭或证据交换时手忙脚乱,错失“战机”。 3、合理索要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少数受害人在起诉时,喜欢“漫天要价”,不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将应当赔的和不应当赔的一并列在民事诉状中。甚至认为,自己“坐地起价”,就是为了应对肇事方“就地还钱”和“随意砍价”,“漫天要价”是为了给以后可能出现的调解留出“讨价还价”的空间,否则,对自己不利,对谈判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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