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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这样的,办理房产证会根据购房合同上写的名字办理,建议您好好协商处理,...
可以向欠条的老婆说明因你老公欠钱要来讨钱,但不能硬讨,欠条不是她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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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婚姻法规定,如果是结婚前买的楼,房证上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个人财产;如果是按拿给婚证后才买的房,不管是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买房在结婚证时间前,拿房产证在结婚证之后,可以凭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时间作佐证(注)。注1:2011年8月份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三版法律解释,即使在结婚后,如果是由男女任一方的家长出全资所购的住宅(父母出资的要有相应证明),房产证上又只写他们儿女一个人的名字的,当作单方赠与处理,为单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岳父母出全资买的房,房本上只有女方的名字,那即使买这套房时是在结婚后,那也属于女方的单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是公公婆婆出全资,房本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的话,该房产亦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双方家长共同出资,那么这套房就按双方家长出资的比例来分配夫妻两人所占的比例。)注2:这个解释是针对双方家长(老人)出资的情况,如果是小夫妻两人自己出资买的房,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出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说谁出的钱,而已写的也是出资方的名字,就可以认定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这就乱套了。你这个情况,房产证上是你老婆的名字,那你就得看你买房时是结婚前还是拿结婚证之后:如果是之前,除非你现在去办个财产公正,不然到离婚时你就没份了;如果是结婚证之后,那就要保留好你的出资证明,更重要的是不要你老丈人有出资证明(如果买房的钱是你之前借给岳父大人的,不好意思催债,想通过买房让他帮付房款以避免亲手从老丈人手上要钱的尴尬的话,你就是搬了一块石头砸自己脚了,变成了岳父有出资证明,又写了太太的名字,这房产其实就等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了,呵。。应该不会那么巧吧)
男方对外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得根据这笔钱的用途来看。 1.高利贷是非法债权,法律只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予以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即使借了高利贷,最多也只需偿还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2.如果这笔钱是用来维持家庭的生产生活,双方均因此获益的,那么这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将你一同列为被告的。 3.如果这笔债务你并不知情,而且也没有用于家庭的生产生活而是他用,则可以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去名字看具体关系:一、夫妻间去名的,直接办理更名手续就可以,只收取房产证的工本费,大概85-120元之间,且面一切税费。二、直系亲属间去名的,也是直接办理过户,其他方式都比较麻烦。且收费也不必买卖少。先交税费,在办理过户手续,税费是去名人的那部分产权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直系亲属间过户后,还可以办理退税手续的。退部分税费并不是全部都退。三、路人甲与路人乙去名的,也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不过这样的情况就和正常买卖过户是一样的,所交费用按照国家执行的标准来执行,且不能退还的。以上程序都是去房屋所在地区建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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