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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立案如果有以下情形公安机关会主动撤销,其余情况不会撤销: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犯罪分子趁机而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当的手段骗取当事人钱财。然而,当报警之后对方将款项退回该怎么撤案呢?由于诈骗犯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所以即使当事人已经和解,但是公安机关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诈骗犯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移送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诈骗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如果认定其有犯罪事实,一经立案就不可以再撤销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由此可见,如果涉嫌诈骗,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这类案件,只要构成犯罪,就不能撤销案件。除非,罪行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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