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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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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国家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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