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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即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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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照或者机动车驾照被吊销;(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不听劝阻的、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不听劝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照;有第一项、涂改交通设施;(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三项,造成危害后果、机动车驾照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照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暂扣的人驾驶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照;(七)故意损毁、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
对于欠钱不还的事情,应该搜集真实的证据,比如借款借据、欠款凭条、其他能证明债权债务确实发生的证据。经多次催讨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就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等到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话,你再通过起诉催讨,法院可能都不支持你的主张了。
监视居住切忌限制人身自由。一忌加戴械具执行。有的执行机关认为刑诉法对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戴械具未作规定,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系数”,在实施监视居住时对犯罪嫌疑人加戴械具,引起嫌疑人的不解和不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拘传等任务时,遇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显然,执行监视居住并不属上述任务之列。 二忌越权执行。无论是公、检、法中何者决定的监视居住,依法都应交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而有的司法机关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即自行执行,仅将决定书通报或送达公安机关,甚至有时连招呼也不打。由于受警力不足的制约,还有的办案机关将监视居住的部分执行工作交给并无刑事执法权的保安等临时聘请人员,给诉讼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三忌“贴身”执行。为了确保不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等事故,有的执行机关干脆派员进驻到嫌疑人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同吃同住,24小时轮流死看硬守,使监视居住成了警“嫌”同住,过度介入嫌疑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领域,给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很大困扰。 四忌设点执行。按照立法本意,司法机关不应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不得在留置室、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实施监视居住,不得羁押或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是仍有少数办案机关设立长期或临时的监视居住场所,或者直接使用留置室等以押代监、以押促审,搞羁押或变相羁押式监视居住,完全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判决时往往不予以折抵刑期,有的罪犯被投送监狱服刑后就此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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