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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供货合同期限是多久,可以根据双方沟通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的确定,它并没有一个固定的产品购销合同期限。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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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应该对长期供货合同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分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商事交易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的,往往采用滚动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甚至买方长期拖欠货款,此时卖方或者碍于合作关系怠于向买方提出支付货款的主张,或者双方之间长期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卖方认为买方对货款的给付并无异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迟延。而在卖方提出货款主张之后,买方往往以连续性合同并非同一合同,卖方就连续性合同提出的货款主张中的部分合同货款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此时,如何认定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兹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略作整理
根据法律规定,长期供货协议书撰写方式是: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写明协议书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写明协议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写明协议的违约责任;写明协议发生争议后的争议解决办法等。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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