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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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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应当收治而拒绝收治的;(二)收治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不完备的;(三)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实施必要的医疗的;(四)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的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的;(五)没有依照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的;(六)对于被强制医疗的人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没有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的;(七)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没有及时进行审查处理,或者没有及时转送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的;(八)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后,不立即办理解除手续的;(九)其他违法情形。对强制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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