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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是走向公平的第一步,到什么时候才能够做到真正公平,关键在于顶层设计。如果顶层设计的速度快一点...
将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分步实施 未来延迟退休政策的执行将按照人群进行划分,其中55岁退休的女干部、女白领有可能是第一批执行延迟退休的人群 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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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相关新闻报道之后,以为该政策是为了应对养老金缺口的人认为,应该要将养老金历史遗留问题先解决,岗位周期的延长显然会影响就业率,使得本来就很严峻的大学生就业率问题雪上加霜。2011年的大学毕业生,仍然有10%还没有工作。吕井海(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认为,无法否认,延迟退休一定会加重失业率,因为延迟了在岗寿命,而这种情况是累加的。“但是要解决就业率的问题要从外部环境来解决,从新增就业岗位来。新增就业岗位从哪里来就是经济发展。外贸出口,订单增加了,会增加很多就业岗位。”吕井海介绍:“我们去给企业做方案的时候,在西部,有些地方很需要有知识有技能的专业人才,可是招不来,相反,公务员招聘,几百几千人争夺一个岗位。而那些家政服务行业,过年一个小时工一个小时要30元,一个住家保姆要3000元,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那么你说,就业岗位是缺呢,还是不缺呢我并不是说要年轻人应该怎么样,实际上这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就业结构的不合理。”中国的就业结构不合理还体现在很多方面,诸如,城市化率低农业人口多的城乡结构失衡,劳动力由西部向东部转移的区域结构失衡,第二三产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失衡等问题,这些问题才是真正影响就业率的核心因素。“除非真的遇到经济不行了,各方面问题都来了,那么延迟退休年龄才可能成为影响就业率的一张多米诺骨牌。”(来源:中华工商时报作者:刘书艳)
“延迟退休”话题持续发酵数月之后,是否将纳入正在研讨中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引发外界广泛联想。多方消息来源显示,这一议题或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定调。 此前,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银行等机构已陆续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提交了各自版本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随后,人社部与多套方案的设计者碰头,在养老制度上达成了多项共识,其中包括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实行并轨。不过,2013年10月21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否认了这一说法,称会议主要是7家研究机构对养老保险改革研究成果的交流和研讨,相关部门并没有发表具体意见。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向中央递交的“383”改革方案中,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被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三大突破口之一予以提出。 2013年我国男性职工60岁退休,女性职工50岁退休(女性干部55岁退休),艰苦岗位男性55岁、女性45岁退休,均从退休时起领取养老金。 面对我国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延迟退休成为现阶段决策层属意的填补养老金缺口的首选方案之一。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的梳理,早在2004年,“延迟退休”的话题就开始被提出,自2012年全国“两会”以来,持续延烧,至2013年未歇。 此前,人社部多次表示将在我国稳慎推进延迟退休,具体方案未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作为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部门,国家发改委专家就此表态,首次提出了“温和延迟退休”的概念。 在2013年11月2日以“养老”为核心主题的论坛上,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说,人类的平均预期寿命会越来越长,退休年龄延长是一个早晚的事情。杨宜勇认为,延迟退休不能“一刀切”,可以每年增加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比如从2013年开始,退休的就是60岁加一个月,后年就是60岁加两个月,这样温和地延长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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