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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要更改的,可以申请更改,如果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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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2、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3、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 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 2. 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 3. 民政部门和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 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变更监护人不一定需要去法院,如果现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一致,可以自行签订监护权变更协议。如果对监护权有争议,且自己无法协商解决的才需要去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如果有下列情况的法院会撤销现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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