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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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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与破产的连带债务人间的清偿关系问题,是指在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全体或数人被宣告破产时,破产债权人如何实现其债权。这个问题在破产法的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例如,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尤其是多个同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时的清偿问题;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破产时的清偿问题;以及在我国曾普遍存在的横向经济联合关系中,合伙式联营的负有连带责任的全体或数个联营者被宣告破产时的清偿问题;新破产法可能对之适用的合伙企业破产时清偿问题,等等;在这些情况下都存在如何解决破产债权人追究各连带责任债务人清偿责任,有效地实现债权的问题。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诉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不在同一区域的,各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其中的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就可以。 一般来说,所有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向任意一个起诉均可。 但存在特殊情况: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赡养纠纷,由原、被告任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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