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种情况移交: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权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
一、商标权合理使用有哪些限制 司法实践中衡量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权合理使用的范畴,不仅需要具备具体明确的界定,还应受到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一)使用目的具有正当性。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将行为主观和客观相结合。商品生产者在使用他人商标时必出是出于说明本商品的性质、质量、产地、主要原料等产品的特点,而不是作为商标来使用,也不能与商标权产生某种联系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客观上未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属于市场竞争的正当方法。 (二)使用行为出于善意。生产经营者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善意通常是看其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否为了与商标权人进行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如“这种使用必须是只用于叙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当的诚实的使用(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b第2项)”实践中,有的生产经营者将他人商标置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位置,而将自己的商标缩小、放在不显眼的地方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这种行为就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商标权侵权。 (三)使用后果一般不会造成混淆。使用者善意的、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他人商标,一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与商标权商品发生混淆。生产经营者在使用他人商标时,应尽量减小与商标专用权产生联系,排除与商标权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加果不能排除也应尽最大努力将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侵犯商标权人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捉进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商标侵权金额认定:非法经营金额按侵权产品价格计算;当事人账户清楚、销售记录齐全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