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伪造、出租或者串用《经营许可证》、《线路(航线)许可证》和《营运证》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优化运营结构,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等列入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在政府性基金、经济补贴、设施用地、交通管理等方面制定和落实优先发展政策,促进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行业要求,采取各种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公交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停业、歇业。公交企业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交企业终止营运前,依法确定新的经营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3人已浏览
460人已浏览
405人已浏览
1,0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