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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自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但是,如果自诉人真的很难写出自诉,他可以口头告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并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可以书面或口头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制作并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但自诉人难以书写自诉状的,可以口头告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如下,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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