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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飞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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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形态分为犯罪备案、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备案、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航空犯罪者是指在航空公司犯罪或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公司或准备采取这种行为,危害航空公司或其载人、财产安全或危害航空公司秩序和纪律的人。
犯罪形态包括以下两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形态大部分只适用于故意犯罪中,只有在罪犯是出于故意的主观的目的行使行为的时候,才能对该犯罪形态进行区分。 具体如下所述: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此外,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其特殊性体现在:它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同时,由刑法总则的有关的条文为补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构成的一般形态,未完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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