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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还有。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无条件撤销。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明显不公平的,不利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著不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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