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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哺乳假待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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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一、法律规定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可以分两次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哺乳期女职工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操作指引 1、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法定劳动保护待遇,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可以在当天分次使用或合并使用,生育多胞胎的,相应加倍计算,并可扣除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哺乳期至婴儿满1周岁时止,但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半年哺乳期。 2、哺乳假:哺乳假不是法定劳动保护待遇,女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享受;哺乳假期间,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资。 注意:哺乳时间与哺乳假是不同概念,哺乳时间当天有效,不能补休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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