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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协议离婚的,可以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主张孩子的探视权;如果是诉讼离婚的,离婚判决已经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就该判决申请强制执...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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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变更抚养权,让女方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离婚后不探视孩子,通过法律可以怎么解决呢?民法典中,规定离婚父母其中未行使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利与义务在规定时间探视孩子。若一方不行使这个权利,不探视。那么双方首先可以进行好好协商,若商量无果,可以申请法律的帮助。离婚后,双方应当及时重新调整角色定位,要意识到,对方不再是过去的伴侣,而只是孩子的父母,要令孩子切实体验到:父母虽然离婚了,但仍然爱自己的真实感受。对于其他家庭成员想要探视孩子这个问题,实践中,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交由他们单独接送孩子,或者在一方单独探视期间陪同探视,以减少冲突,避免麻烦。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既享有探视的权利,也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一方基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而拒绝配合探视,没有法律依据。一旦在抚养上出现经济问题,解决方法不是停止探视,而是另案起诉主张对方适当增加抚养费。如果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法院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会酌情提高抚养费。 《民法典》(2021.1.1)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通过对上方的有关知识的了解,离婚后不探视孩子,我们应该尊重对方的权力行使态度。但孩子的存在,两个人应该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探望权从法律与情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权利,只要身份关系依然存在,探望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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