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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领导,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情节恶劣,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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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量刑规定是这样的:犯罪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情形。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统计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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