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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侵犯版权而被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其量刑程度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具体标准如下所述: 1. 如果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利益达到较大额...
收费字体在未购买版权的情况下用于商业用途,且变形较少或无变形,即涉及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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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存在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发表其作品的行为;存在未经过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存在为了谋取某种个人名利或利益,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存在随意篡改、歪曲或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文学作品是人的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允许人们虚构情节,杜撰人物。关于文学作品与某公民的情况相仿算不算侵权,应区别不同体裁的作品进行认定和处理:(1)对非记实性文学作品的认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例如文学剧本和小说),只是作品中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仿,不应认定为侵权,不能对号入座,因为这类作品允许虚构情况,杜撰人物。(2)对记实性文学作品的认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作品中没有人格侮辱、诽谤内容,只是时间、地点等个别细节和枝节问题失实,不能构成侵权。这类侵权主要反映在报告文学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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