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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进行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向其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在履行职责时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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