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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各地的不断努力,全国已有28个省份的156个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立收养能...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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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掌握,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充分心理准备,积极配合进行家庭评估。 2.年龄:收养申请人年满30周岁,且按照我国当年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推算,其至少可以抚养被收养儿童至成年。 3.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4.道德品行情况:结合违法犯罪记录及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等综合考量,收养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5.经济及住房条件: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无固定职业者,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6.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和谐,家庭关系和睦,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亲人的明确支持。 7.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儿童成为家庭中一员。 8.抚育计划:收养评估程序收养申请人应当对被收养儿童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内容应包括抚育开支的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儿童时,对被收养儿童的监护安排。
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需要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评估人员为社会工作师、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评估,评估人员为公务人员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聘用人员。
承担收养能力评估购买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正式聘用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社会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社会调查或评估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社会调查或评估工作1年以上;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儿童)教育学、儿童护理学、儿童医学、儿童心理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与本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婚姻家庭咨询师职业资格,且从事婚姻家庭咨询工作2年以上; (五)具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且从事心理咨询工作2年以上; (六)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服务或诉讼2年以上; (七)从事婚姻家庭类审判工作2年以上; (八)担任人民调解员,从事婚姻家庭类事务调解工作2年以上; (九)从事其他与婚姻、家庭或儿童相关行业2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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