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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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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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