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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经营、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水资源属国家垄断...
水利单位运用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水利单位,应将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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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政府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单位及管辖单位财产流失的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超越权限干预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水利单位有权依法依规在规定用途的范围内使用、支配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水利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对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承担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流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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