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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传唤不属于最高法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认定范围,故而不构成自首,只能构成坦白。 2、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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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相关延伸】 问:自首如何处理? 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口头传唤是否构成自首有的观点认为“传唤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所以侦查人员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应属自动投案”。这种观点带有普遍性,辩护律师也常以侦查人员以传唤通知书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笔录的首部写的也是询问笔录为由,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属自动投案,再加上其如实供述的话,就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是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一,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未受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范围。传唤是利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意识,传唤不得使用仪器,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其次,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归案的意识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他们可以选择归案,也可以拒绝甚至逃跑。如果他们能主动归案,说明他们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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