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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其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前两者涉嫌犯罪,最后者不是犯罪。是哪一者,看证据细节。 2、实质性证据材料: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
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刑事二审律师应该注意问题有二审的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有对被告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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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得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得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刑事律师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应当切实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避免对办案人员出现讽刺性言论或其他过激行为。提倡崇法和据理力争精神,同不尊重司法工作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辩护目的是让有关人员切实感受到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理性与无畏的说理同法庭上大闹和咆哮相比,前者效果应当远远好与后者。司法实践中个别人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撇开本案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大谈司法人员在其他方面违法,结果导致对被告人被重判的例子是比较多的。
1、如果我们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有疑问的话,该怎么办? 2、申诉期已过,但是对判决不服,该向什么部门申诉呢?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律师、审问人员的错误诱供怎么办?对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有疑问,可以向法院书面提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但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对这样的案件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申诉期如果已经超过了,只能进行信访解决了,审判人员,律师怎么可以对你诱供呢,对这样诱供你可以不于理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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