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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村委会的单方面的盖章是无效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土地转让合同有效还必须要有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需报乡、...
1.取保候审申请书是个人写的,是不需要村委会盖章,只要犯罪嫌疑人签字即可。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法律没有规定取保候审是需要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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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协议书不需要村委会盖公章,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就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具有稳定性,协议书得到落实,并且得到村委会认可,最后是经过村委会盖章。
需要的:迁移户口必须由户口迁出(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同意户口迁出(入)的证明(户主签字、捺手印),具体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 2,去户口迁出地的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去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 5,再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迁出户口,并领取《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一、建房申请1、村民携带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属原房拆建、扩建、移地拆建的,提供土地证书原件;属分户建房的,提供父母土地证书复印件),在村民建房理事会填写一份建房申请表和三份承诺书,递交村民建房理事会资格初审。2、初审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且土地权属及相邻村民没有争议的,应交纳建房承诺保证金1万元,再由村民建房理事会统一将申报资料和选定建房方案交至乡规划建设管理站进行下步联审,同时,保证金交至乡财政所村账乡管各村委专项账户中。二、组织联审1、乡政府受理申请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进行预审,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踏勘;2、对不符合建房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对其说明原因;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临武县农村建房审批单,并免费提供建设施工图纸一套。三、施工验收1、乡规划建设管理站现场放线定位后,村民要按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2、村民建房竣工后1个月内,向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验收申请,由村建房理事会向乡规划建设管理站申报,在7个工作日内,乡规划建设管理站组织验收。3、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要求限期整改和拆旧建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拆除,拒不整改、拆除的,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和村建房理事会代行整改。对于无法通过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公安等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整改、拆除费用均从建房承诺保证金中列支)4、验收合格后,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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